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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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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和上海市的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病假工资的上限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此外,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一、计算基数的确定 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和加班加点的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合同里约定计算基数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该计算基数就应当是您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且该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750元。 二、计算系数的确定 具体的计算系数又分为患病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和患病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两种情形: 1、员工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员工患病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综上,你可以参考一下以上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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