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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指导教师分别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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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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