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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债权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确认债权用) ()____海法登字第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
按最高法院的意见,“在债权确认纠纷诉讼中,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原未承认的破产债权予以认可时,人民法院须慎重使用以调解书确认债权的方式。补充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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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 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 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院释明后一般可避免使用调解书,而采取管理人修改债权表,然后该债权人撤诉,然后再就该债权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审查的方式来确认债权。”最高法院这个慎用调解的意见是很正确,依笔者的个人的意见,破产债权人确认纠纷不应当调解结案,全部以判决的方式进行,既严谨,效率又高。调解结果经全体债权人确认;或者管理人更改债权表,经全体债权人确认后,债权人撤诉,均是从理论上看很正确;但由于债权人大会不好组织,会议时间宝贵,要求全体债权人对单个债权进行审查确认,效率很低,实际上是不可能实行的。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法院直接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
破产债权如何确定:这包括债权是否成立、债权金额、债权是否有财产保证、是否有其他权利。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破产债权人,为了方便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会变成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种破产债权也应统一转换为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企业的财产用于偿还破产债权,法律规定未过期的债权被视为过期债权参与破产债权的偿还。其中包括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保证债权、有财产保证而无法优先偿还的债券、有条件的债权、有期限的债权等。破产公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过期,是否附加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方担保,无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都应列为破产债权。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附加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未来客观不确定事实的成果或不成果,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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