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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 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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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持原判。指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维持原判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即一审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裁判有可靠的事实基础和确凿的证据支持。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恰如其分。 2、改判。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正第一审判决的错误内容的判决形式。改判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只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后,依法更正一审判决的内容。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不过,如果一审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难以或不可能查清事实,第二审法院则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改判时,必然会涉及一审判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从一审判决的内容看,它可能是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第二审人民法院需要改变一审判决内容时,就必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重新予以确认,因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改变一审判决时,应当在对一审判决作出判决时,一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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