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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证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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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但是,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刑事诉讼法中的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相关场所进行搜查的侦查行为。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搜查公民的人身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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