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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但是,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
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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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的要求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不得少于2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和录像。
刑事诉讼法中的搜查是司法机关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分子,依法对被告人和可能隐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强制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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