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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的投诉材料,请看看是否合理。 我于2014.7.24因发热一个多月,主要症状:头痛、头晕、腹痛、心慌气短、腰痛、四肢乏力、下肢肌肉痉挛、上臂上举无力、消瘦等入院诊断治疗。经检查肺部炎症、双侧胸膜局限性增厚,胃炎,盆腔积液,心肌缺血,颈腰椎间盘突出、颈椎体滑脱,鼻炎等,住院期间经治疗(静脉、口服、中药、物理治疗),症状有所减轻,出院时体温37.5-37.7,以感染后发热于2014.8.24带药出院继续治疗,实际住院31天。 贵公司的理赔只赔付到2014.8.17日。对此本人提出强烈质疑,并对理赔结果不予接受。首先,贵公司赔付依据不合理,有很大的错误理念(如:第一次赔付日算为8月8日,以8月8日后长期医嘱没有输液治疗不算住院为由(实际到8月12日才停止输液,原计划改为抗病毒液体治疗,因诊断不明又临时取消了液体);第二次赔付日算为8月13日,以盆腔炎积液的放药后理疗治疗,颈腰椎间盘突出、滑脱的物理治疗,均是康复治疗,不在保险范围内为由)。希望贵公司加强理赔人员的在岗培训,治疗包括什么项目?住院不只是去输液体,最关键的是明确诊断,才能更好地治疗。国家对药物应用的原则: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静脉给药。等等相关业务知识。以对投保人利益负责的态度去处理理赔,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认知、认可保险,保险业也才能更加发扬。其次,拒赔是要有拒绝赔付理由的,并通知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不是理赔人员想怎么算就怎么算的。我是从2014.7.24---8.24住院诊断、治疗的,投保的是住院天数,贵公司只赔付到8月17日,那8月17---8月24日这几天我一直在继续治疗并进一步对病情进行诊断中,为什么不按合同执行?直到今天我没有收到任何合理的不合理的解释、赔付通知单,就强行理赔结案。这是对投保人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贵公司赔付到8月17日,理赔员说是以8月17日下会诊医嘱通知的当日为结点,这个节点首先就不成立。8月17日是周日,11点医生下会诊申请医嘱,8月18日周一下午专家进行会诊。会诊后,教授根据病情调整了用药、用量。8月19主治医生根据专科会诊教授的医嘱下病人医嘱,病人才开始用新的治疗方案继续治疗,直至8月24日出院仍在治疗中。另外,根据病情一直按医嘱对颈腰椎压迫神经、盆腔炎积液进行放药后物理治疗,同时配合口服西药治疗,也一直持续到8月24日做完治疗后,办理出院手续带药院外继续治疗,随诊。本人是因发热、四肢乏力等入院诊断治疗的,到8月17日仍发热,诊断不明确。本院陶教授会诊考虑未分化型结缔组织病,建议激素治疗。因激素治疗副作用大、愈后不好,为进一步明确诊断,确定下一步治疗方案,在17日后又抽血对妇科肿瘤进行了更详细的检查同时做了细菌培养。并于8月22日请齐鲁医院张茂宏教授进一步会诊(本院会诊要下会诊申请单医嘱,院外不需要),会诊后张茂宏教授考虑为感染后发热,不建议激素治疗,继续中药治疗。颈腰椎、盆腔炎的治疗于8月24日当天做完后办理了出院手续,带药院外继续治疗,出院时仍发低热。 现出院一个多月,一直在继续中药治疗,仍乏力、关节疼痛、头痛,体温下降不明显。从5月份到现在,长期发热5个多月,经治疗仍不退热,根据病情下一步考虑到北京等大医院进一步诊断诊治。 根据以上情况:1、住院期间被保险人一直在诊断、治疗中,直到办理出院手续当天仍在治疗产生治疗费用。2、是否需要出、入院,是医院根据病情做出的决定(同时国家医疗保险办进行监督审核)。3、保险公司无权确定住院天数。本人对贵公司最后以8月17日为节点赔付,不予接受。要求按保险合同以7月24日---8月24日实际住院诊断治疗天数给予赔付。 如贵公司仍不予合理赔付,请给出书面拒赔理由,被保险人为维护合理权益,将向保监会投诉。
涉及交通事故,一等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简单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应在事故后10日内出具认定书; 二、从程序的角度,任何一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 三、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赔偿依法律规定,按人身损害的项目和标准来计算。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合同不约定违约金,对方违约时不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是否采用违约金这一补救办法,必须是由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当事人一方无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小于损失,可要求增加。(守约方对损失额负举证责任)(2)违约金高于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方对损失额负举证责任)(3)违约金大于损失(高于但不过分),使用违约金。所以,约定的违约金要适当的高于违约行为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以保证合同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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