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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 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来说,不良资产的主债权是比较清晰的。但也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如由于工作疏忽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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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二、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三、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四、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原则上导致债权消灭,两种情况例外: 1、债权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之标的; 2、票据债权在到期之前转让到债务人手中不消灭。
民法中债权消灭方式,即债的消灭原因有以下情形: 1、清偿,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2、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时,相互之间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得向公证处提存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 4、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单方面消灭债务; 5、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债权债务同时消灭。 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
债务的消除,又称债务的终止,是指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 消除债务有以下含义: 一、债务的消除意味着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务的消除不同于债务效力的停止或削弱。债务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由于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阻止或停止债权效力。 债务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支付请求权,受理合债务人的支付。而且债务的消灭,就是债务关系的消灭,再也谈不上债务的效力。 二、债务的消除是指客观上不复存在。债务的消除和变更是不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客体内容变更。债务主体的变更炙债的转移,债务关系没有消除,只存在于新主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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