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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15天通知股东。2、具体参见《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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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一般情形下,召开股东会通知股东应提前提前十五日、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会提前15天通知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了股东会通知时间的按照章程规定处理。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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