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是有一定条件要求的: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3、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办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1、公房承租人的变更需要填写书面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符合配租条件的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反馈变更意见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公租房申请更改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4、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0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345人已浏览
3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