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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应具备的条件为需要有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将住宅或其他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
房屋出租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一)有合法的房屋产权; (二)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三)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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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该房屋已经办理产权证; 2、出租人具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 3、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类型。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房屋出租应具备的条件为需要有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将住宅或其他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一)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二)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三)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四)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五)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六)房屋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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