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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住所的,如何办理备案登记

2022-01-22
《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1.放宽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不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2.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要求。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占道经营许可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上述产权证明的,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以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产业园区内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要求。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住宅作为住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噪音、油烟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对住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住所”中标注“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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