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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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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六)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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