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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四)损坏或者擅自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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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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