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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
合伙人的权利有: 一、执行合伙事务或委托他人执行的权利; 二、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分红权。 合伙人的义务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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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3、分担亏损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分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亏损分担比例,前文已述,这里仅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介绍于后: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里,所谓无限责任,就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债权人只就合伙人中之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时,该合伙人应偿还全部债务,而不仅仅是他按比例应承担的那一部分。然后,他可以因此获得对其他合伙人的求偿权。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正是合伙的优势之一,它使合伙具有极高的信誉,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合伙这种企业形式能够长期存在下去。 4、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出资,并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金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根据合伙合同实际支付的出资,为合伙企业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根据合伙协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投资来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损失。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不仅是合伙人的义务,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监督检查合伙事务,共同决定重大合伙事务,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但对于有限合伙人可能知之甚少。 有限合伙人权利: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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