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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权利有: 一、执行合伙事务或委托他人执行的权利; 二、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分红权。 合伙人的义务有: 一、...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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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出资,并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金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根据合伙合同实际支付的出资,为合伙企业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根据合伙协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投资来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损失。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不仅是合伙人的义务,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监督检查合伙事务,共同决定重大合伙事务,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各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管理参与权第二,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三,异议权和撤销权第四,忠于合作企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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