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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帝品牌方起诉吴亦凡经济公司的事件引起热议,吴亦凡此前曾任华帝代言人,2021年7月双方合作到期。 那么,合同尚未到期的品牌方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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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中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才会公正合理,那么,就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中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的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举重明轻,尚未生效的合同,约束力弱甚至没有,就更应当允许解除了,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对于无辜的当事人均为不利,该当事人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其实,合同存在着死亡的基因,终将消灭。在中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制度有无效、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清偿和解除等。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不存在着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原因场合,其消灭显然不适用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制度,因其尚未生效也不适用清偿的制度。剩下解除制度,应当是明智的选择,因为已经生效的合同若提前归于消灭,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畴,尚未生效的合同提前消灭也这样处理,比较合适。
对于没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另外,如果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生效与未生效对应,是指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有些合同,比如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合同无效与合同有效对应,是指合同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合同约定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合同存在瑕疵,如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或者损害第三者利益,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撤销后即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由于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签订的合同,或者代理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事后追认的,合同就有效,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在合同当事人没有明确表态前,其效力还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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