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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
职工代班发生事故伤害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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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等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比如,用人单位拒绝为职工申请工伤,甚至否认劳动者实际为其工作的事实,那么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其因此而被耽误的维权时间,应从职工申请工伤的1年期限中扣除。 因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一年以后申请工伤,实践中要区分具体情况,并不当然导致工伤认定程序的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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