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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应当附中标通知书、专业条款、通用条款、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投标文件等清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
工程合同中应当附中标通知书、专业条款、通用条款、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投标文件等清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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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 一、未能在购销合同正文中详细表述的事项,通常情况下应以合同附件形式予以体现,是需要附清单的。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则不需要附清单。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如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的公序良俗的,则合同不附清单也是有效的。合同附清单是对合同具体标的的详细罗列和描述,更便于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在双方就履行标的产生争议时,能够明确证明履行一方是否存在履行瑕疵和违约情形。
工程合同中应当附中标通知书、专业条款、通用条款、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投标文件等清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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