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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合同附件一般对合同正文补充说明的相关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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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附和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民法典》对于格式合同的订立有着严格的要求,《民法典》第498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496、497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因此,如果格式合同中出现了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则属于无效条款,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这些条款无效。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
合同附件,一般对合同正文补充说明的相关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有关合同附件法律效力与合同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工程合同中应当附中标通知书、专业条款、通用条款、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投标文件等清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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