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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资料有: 1、借款人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本人及配偶职业及收入情况证明; 3、商品房...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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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合理规范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秦皇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标准。在本市辖区内征用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需要给予补偿的,应执行本标准。 一、果树补偿 (一)果树栽植密度 在常规栽培条件下,苹果树、杏树、樱桃树、桃树、李子树、红果树的最大密度每亩不超过83株,采用密植栽培方式的最大密度每亩不高于111株;板栗树、核桃树、柿子树、枣树每亩不超过55株。其它鲜果类果树密度标准同苹果树,其他干果密度标准同板栗树。鲜食葡萄栽植的最大密度每亩不超过333株,酒葡萄栽植的最大密度不超过每亩666株。超标部分不予以补偿。低于上述栽植标准按实际栽植数补偿。 (二)补偿标准 1、鲜果类(包括苹果、梨、桃、杏、柿子、枣、红果、李子、樱桃等) (1)盛果期树:按该树盛果期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4-0.5倍计算补偿费。 (3)衰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2-0.5倍计算补偿费。 (4)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0.6-0.8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树产值的1.0-2.0倍计算补偿;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1.2-1.5倍计算补偿;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1.5-1.8倍计算补偿。 (5)幼树苗圃:按当年同种苗木市场价格补偿。 2、干果类(包括核桃、板栗等) (1)盛果期树:按该树种盛果期三年平均产值的10-13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2-0.5倍计算补偿费。 (3)衰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3-0.5倍计算补偿费。 (4)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1-0.3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3-0.4倍计算补偿;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4-0.5倍计算补偿;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5-0.6倍计算补偿;四年以上至初果前期,按初果期树的0.6-0.9倍计算补偿。 3、葡萄 (1)盛果期树:按葡萄盛果期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4-0.6倍计算补偿费。 (3)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1-0.2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3-0.4倍计算补偿。 4、棚室果树类的补偿实行评估的方法。 二、一般树木补偿 1、普通树木类(包括杨树、柳树、榆树、槐树等) (1)胸径5cm以下的,每棵3-10元; (2)胸径5cm以上,10cm以下的,每棵10-20元; (3)胸径10cm以上,15cm以下的,每棵20-30元; (4)胸径15cm以上,20cm以下的,每棵30-40元; (5)胸径20cm以上,25cm以下的,每棵40-50元; (6)胸径25cm以上,30cm以下的,每棵50-60元; (7)胸径30cm以上的,按木材市场价格计算补偿费。 2、经济林类(紫穗槐、簸箕柳、灌木丛) (1)栽植幼树2年内的每墩(丛)3-5元; (2)栽植经济林3-5年(含5年)每墩(丛)6-10元; (3)栽植经济林6年以上的每墩(丛)11-15元。 (经济林当年平茬、切枝的每墩(丛)按6元补偿) 3、常绿树类(松柏等) 常绿树按一般树木同等胸径的2-4倍补偿。 4、苗圃类(包括果树幼苗、林木幼苗等) 果树苗、常绿树苗、一般树木苗按当年市场价格计算补偿。 三、特种用途林补偿 1、防护林类(包括防护林、特殊林、风景林、幼龄林) 经批准必须占用时,依据林业部门颁布标准补偿。 2、名胜古树类 经批准必须占用砍伐时,依据评估价补偿(古树移栽时,补偿一定的移栽费用)。 四、青苗补偿 青苗类(包括:玉米、小麦、水稻、高粱、大豆、蔬菜等) 经批准征占用时,对种植期内的作物依据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乡镇粮食产值计算补偿。 五、养殖水面补偿 1、海水、淡水养殖 (1)精养鱼池每亩产量:鲤鱼500公斤-1000公斤,罗非鱼500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市场)价格计算。 (2)散混养鱼池每亩产量300公斤-400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市场)价格计算。 (3)养虾池每亩产量37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价计算。 (4)养蟹池每亩产量25公斤-50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价计算。 (5)鱼、虾、蟹池补偿费每亩500元。 (6)水生种植物按评估价格计算补偿。 六、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1、居民房屋类 依据《秦皇岛市城市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偿。 2、其他建(构)筑物类 此类建(构)筑物类(包括砖砌墙体的菜窑、暖棚、畜牧棚、砖石墙体等)的拆迁补偿,不应超过拆迁时砖石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造价的0.1倍。 3、水利设施类(包括水井、水渠、渡槽等) (1)民用水井每眼2000元-3000元,40米以内2000元,40米以上3000元。 (2)水泥管机井,每米100元-150元 (3)铁管机井,每米400元-450元 (4)新型钢筋水泥管机井,每米250元-300元 (5)固化水渠、渡槽按评估价格补偿 (6)废弃的水利设施不予补偿。 4、电力、通讯设施类 继续利用的按迁建费用补偿,废弃的设施不予补偿。 5、迁葬费每具300元 七、在实际工作中,对补偿没有具体标准的,根据协商或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劳动合同是用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各自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守相应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双方就应当自觉遵守。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征用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其他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市区内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市区外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确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菜地、粮食制种地、专用鱼池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到1.5倍计算,下同)的6至10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人均耕地数量等于确权发证的耕地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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