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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 (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
抵押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取得抵押房屋各种收入的权利;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房屋的权利;抵押和出租抵押房屋的权利;妥善维护和维护抵押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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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排他权、处分权,产权人可以对房屋进行实际控制,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收取房屋产生的经济利益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置房屋,同时任何人不得侵犯该产权。
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抵押人转让房地产,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房屋抵押人有如下几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 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取得抵押房屋的各项收益; ( 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想对抵押房屋进行转让,要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的同意; ( 3)房屋抵押人可以对抵押房屋进行多次抵押,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 ( 4)房屋抵押人可以将抵押房屋进行出租。 二、房屋抵押人承担的主要是保管义务,即妥善保养,对抵押房屋进行维护,但如果是由于抵押人的侵害行为导致抵押房屋的价值减损时,应恢复抵押房屋的原状或提供与减损价值相当的担保。如果抵押房屋被毁损或灭失,抵押人应以其他财产赔偿抵押的房屋,但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导致毁损灭失时,抵押人可以赔偿请求权向房屋抵押权人提供担保,也可将赔偿请求权让与给抵押权人而获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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