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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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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四条至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法》 第九十四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九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七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八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九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主要考虑具体事件与本国有一定的联系因素和联系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不同,形成了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总而言之,主要有①土地管辖权的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住所、事物的存在地等为管辖权联系因素形成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地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②所属管辖权的原则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行使管辖权的联系因素形成的原则。③实际控制辖权原则,主要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有效控制为行使辖权的依据,作为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上看,基本采用土地管辖原则,补充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反映了土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涉外合同诉讼适用的法律如下:(一),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六)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七)借款合同,适用人住所地法。(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十)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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