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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国家新政策

2022-11-27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适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适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任何通过“以租代征”形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都属于违法行为。2006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也一再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4、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利的地区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问责制,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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