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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组成具有特殊性。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
外资企业清算不一定非是股东会成员,可以是对公司状况熟悉的内部工作人员(如财务人员),也可以外聘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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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债务偿还: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 4、欠缴的保险费及税费; 5、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清算组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包括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清算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经理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在征求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经理:(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2)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经理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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