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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伪造、出租或者串用《经营许可证》、《线路(航线)许可证》和《营运证》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规范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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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电车站亭和站牌实施市场化运作的设置人以及轮渡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公共汽车、电车站亭、站牌及轮渡码头进行管护,或者发现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船只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保证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
乘客乘坐公交车辆、轮渡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站点、码头依次候乘,老、幼、病、残、孕乘客可以优先乘车(船);(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三)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2米的物品,乘坐轮渡船不得携带摩托车;(四)不得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五)不得携带猫、狗等动物;(六)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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