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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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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词语定义;第二条合同文件;第三条合同范围;第四条技术标准;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第六条甲方的责任;第七条乙方的责任;第八条工程监理;第九条施工期;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第十一条质量控制;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第十五条施工安全;第十六条保险;第十七条不可抗力;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第十九条工程保修;第二十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第二十一条奖励;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通用条款一般不能改,但可以在专用条款做出不同的约定。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更改,不能单方随意更改。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就是有效的合同行为。
可以修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是要符合以下条件才有效: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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