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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暂停销售和购进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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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经营的活畜禽和器具,对销售者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场开办者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动物寄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相应的消毒、废物处理或者暂存设施设备;(三)有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隔离饲养器具和动物活动空间;(四)有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举办动物展览、演出和比赛等活动的主办者,未按规定报告并接受防疫指导和监督检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活动已经结束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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