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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合伙纠纷的举证

2021-10-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对个人合伙,我国法律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清算后的剩余合伙财产,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因此,对于工程合作纠纷,首先应该由主张工程合作关系的一方提供证据,其次应该根据他的主张提供证据,当然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不一定,可以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分配。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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