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加强员工保密教育。 (3)健全员工人事资料。 (4)离职员工的管理。 (5)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加强员工保密教育。 (3)健全员工人事资料。 (4)离职员工的管理。 (5)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3、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4、签订保密协议主要意义在于,可以约束相关知情人员,不得随意泄漏,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及时交付劳动者,并由其签收;同时,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己方留存的劳动合同,并及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已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因此,当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中存在商业秘密为由拒不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涉密部分可与劳动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的保护最重要的还要靠人,因此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至关重要。是否保守商业秘密最好有一份协议约束: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加强员工保密教育。 (3)健全员工人事资料。 (4)离职员工的管理。 (5)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6)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知悉范围,认知难度,获取难度”的三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 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码要符合下列保密常识: (1)限制了接触范围; (2)明确了接触的准许条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 (3)对接触人员明确赋予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披露的义务; (4)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人都能显然识别和认识其为商业秘密。具体的一些保密措施下面我们还要详细讲述。 上述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