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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
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要视违法的具体情况而定。 1、违反民事法律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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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应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如果不足500元,则为500元。新消法规定消费欺诈的3倍赔偿是赔偿的最低限度。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定惩罚性赔偿只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度,而不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度。经营者和消费者明确约定更大的处罚性赔偿条款,不违反立法意图。二、经营者欺诈行为包括哪些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有以下情况之一,欺诈消费者行为:(1)销售混合、混合、伪造、伪造、充实商品的;(2)采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缺乏销售商品的份量。
【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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