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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犯罪预备需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实施了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出发前往犯罪场所、在犯罪场所守候等等。 (2)犯罪行为必须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停止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犯罪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停顿下来。 (3)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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