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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专门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均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泛化和滥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法律中已经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继续有效。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不再有效。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就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删除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行政强制法》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泛化和滥用。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已经在法律中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继续有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不再有效。2001年11月1日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为维护法制的统一,2011年1月21日起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删除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司法强拆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司法强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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