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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方式有: 第一种是约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
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很多。比如满足约定的解除条件、满足法定的解除条件以及不定期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等情形,承租人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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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2、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3、故意损坏房屋的; 4、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5、租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很多。比如满足约定的解除条件、满足法定的解除条件以及不定期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等情形,承租人都可以单方解除租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为: 1、租赁的房屋由于非承租人原因部分或全部损毁的; 2、签订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3、租赁物侵害到承租人人身安全或健康的。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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