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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分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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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需要的。但是每个公司会有不一样,需要看公司章程如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或董监高等转让受限制的之外,其他的股权赠与不经过股东会同意也有效。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参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若是对外转让,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互相转让,则只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
不是。 1、从法条理解出发:《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一条款并没有规定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 2、从现实可操作性角度出发:清算组要由全体股东组成,若有限公司由50名股东组成,则50名股东都是清算组的成员,这不具有现实意义甚至是可操作性;同时,公司若是在股东的决议通过下解散的,作为不同意解散的股东,不愿意也不可能配合成为清算组的成员,则公司的清算组就无法构成,公司的自行清算则会受到停滞。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成员并不需要全体股东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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