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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
如果收据上面写的是购车预付款,是可以要求退还的。至于订金是否能转化为定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规定:“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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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能不能退要看你所签订的合同的相关约定。你这个钱是什么时候交的?以什么形式交的?合同对此事怎么约定的? 现在你那边到底是什么一个情况我还不是很了解,所以不能说立马就能给你一个完整准确的意见,因为这一切的建议都要综合考虑之后决定。你看这样行不行,你现在方便的话直接来电给我说一下事情的详细的细节。我再给你分析判断一下。
开了定金收据说明已经交付了定金,视为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如果是给付定金一方不想签合同,此时定金作为担保不能退;如果是收定金一方不想签订合同或是因其它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无法签合同的,可退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双方的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一方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已接受的,视为合同已成立。因此,您应履行合同,不能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若您交付的费用为“定金”,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您交付的费用为“订金”,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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