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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合同没有合同写明货物的价款如何处理

2021-10-02
1、双方协商。无论是签订买卖合同,还是口头承诺合同,都是双方自愿承诺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对货物价格不确定,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议能达成一致,可以进行补充协议。2、根据合同的特殊条款。有些买卖合同有特殊规定,不确定货物价格的,也可以参考该条款确定。3、根据交易习惯。如果是熟练的客户关系,双方也可以默认交易方式,或者直接根据业内的方法来决定。如果以上方法无法确定货物价格,可以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最后价格:1、必须执行政府价格。政府指导价格的,按这个价格履行。2、除上述情况外,按同类产品、同类服务签订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但是,无论如何,双方都没有事先约定货物价格,会计时遇到麻烦,如果无法解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申请仲裁。如果双方口头约定仲裁,或者协商处理时,双方明确补充仲裁协议,可以根据仲裁条款向仲裁院请求处理。2、法院起诉。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仲裁,此时可积极向法院起诉处理,法院起诉必须提供送货单、收货单、收货单、收货单、收货单等证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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