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你朋友若意识到该假药足以危害人的健康且对此持放任的态度的,涉嫌该罪。对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取保以具体案情为依据,,【生产、】生产、销售假药...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按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这个如果您朋友对销售假药不知情的话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建议您委托律师介入。
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真的“假药”虽然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我国药品实行许可经营制度,如果“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0〕10号)第十六条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作为刑事立案起点,这也就意味着将境外药品带入国内销售,应缴税款满10万元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销售真的“假药”,只要药品本身是“真的”,应该不构成刑事犯罪,直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按照刑法原则,以存在社会危害性为刑事处罚前提。既然药品是医学上的真药,只是手续不完善,应该属于行政处罚对象,而不是刑事处罚对象。刑法谦抑性原则,应该成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核心原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4人已浏览
237人已浏览
259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