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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如果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符合建住宅的条件的,并尽量使用的是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可...
不能。1、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确权并不等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给了个人。因而,个人不能无偿占用所确权的土地。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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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1953年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权证》确认私人对土地享有所有权,但是到公社化及1962年四固定时,私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而该土地在公社化或四固定时政府已将该土地分给邻村,那么邻村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所有,至于邻村如何处理,你无权干涉,你不能以社宗地为由要求邻村返还。
土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可以确权。 集体土地有两大方面,包括耕地在内的农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而集体建设用地则包括农民宅基地、集体公益性用地(如村集体管理用房、养老设施、道路等),以及村办工厂等用地。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分到每一户拥有所有权,而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村民小组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就是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相对应的组织或农户个人是有使用权的,确权就是要明确其使用权。 集体土地的流转中,最前提和基础的就是产权明晰,也就是先要完成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就是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只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才能合法流转。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当时条件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整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到2012年底要把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确定了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原则,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坚持将便民、利民、护民要求贯穿全过程,同时尽可能提高效率;在中央有关文件总体要求下,允许各地根据自身条件,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进行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尽快完成综合改革实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和稳定需要。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最重要的问题变是及时的进行所属权益的确认和登记,在日常实践中,对于农村土地的纠纷,主要的导致因素便是权利人没有及时的进行农村建设用地的权力确认,这就让很多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从而侵害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确认后还可以盖房子。建房户提出申请后,填写建房申请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镇政府进行初审;张榜公布初审意见,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镇政府现场检查,实行建设全过程管理;建房户申请竣工验收,并颁发建房竣工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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