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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如用人单位搬到合同约定以外的地方,视为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工作...
第 一、避免员工离职后后继问题找不到责任人。公司不差员工半个月的工资,但是很多企业的员工在办理离职后,对工作的态度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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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搬迁外地,按劳动法规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需要不愿意过去的话,应提前30天提出解除合同,并结清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们的设备是否属于一定的技术才能操作,你们在员工上岗前是否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是否经考核合格,如果没有培训没有考核就上岗,那可能员工不会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以上都做了,而员工是在工作的工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者疏忽大意造成,单位可以收集证据向员工主张一定损失。但是如果要全部主张也很有难度。
这是一起因签订引起的纠纷,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因为双方此时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属于因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首先,医院短信通知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又通知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该通知行为是有过错的。该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医院是对考试结果出现计算有误,还是开始想签而其后又改变了主意,这都是不应当出现,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其次,医院通知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又通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给你造成了一定损害。其一是交通费和误工费方面的损失,因为要耽误时间来应聘、来签合同,这一点院方也是承认的;其二是你从辞去工作到再找到工作这段时间内的工资损失,如果没有院方的上述行为,你本来在诊所工作得好好的。综上,医院的行为符合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更与我国《》42条第关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相一致,因而,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埋单。具体损失多少,你可以起诉到,由法院根据具体损失情况及相关情节来综合衡量,确定你的具体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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