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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拆迁赔偿细节规定

2024-12-05
关于养殖场的征收补偿额度,目前并没有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规范。具体征收补偿内容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土地本身的补偿;其次,是对土地上附属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的补偿;再次,是生产运营暂停所引发的停工停产损失的补偿,以及适当的拆迁费用。 (1)在征收耕地的情况下,相关补偿费用通常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贴金和地上附着物及其青苗的补偿款项。其中,针对耕地的安置补贴,将根据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来进行计算。所谓“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即依据被征收之耕地的面积与之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比率来确定。每一名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所需的安置补贴金额,则需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需要注意,此处单批次征收的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贴金额,最高不能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来支付。 (2)在征收其他类型的土地时,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补贴金额的标准,可以参考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制定的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贴金额的标准。同时,被征收地块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另行确立。 如果征收的是位于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专设机构缴纳一定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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