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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申请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但是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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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出现以下情况的话,抚养费也可以降低: 1.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据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原约定的小孩抚养费。
离婚后减少抚养费的情况是一方出现特殊情况时,双方可以协商减少。主要情况如下: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承担,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监禁改造,无力支付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的一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或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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