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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
离婚后减少抚养费有: 1、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按原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子女一方可承担的; 二、因犯罪要服刑,力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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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司法实践,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一)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支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情形; (二)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注: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回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降低孩子的抚养费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协商降低,若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并由人民法院判决是否降低抚养费。
离婚后可以申请减少抚养费,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离婚后,可以就降低子女抚养费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无支付能力、支付费用远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等。,并请求人民法院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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