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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普通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所组成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
普通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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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普通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所组成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者除承担企业债务的自己份额外,还应当以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名义对债务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即以其他投资者名义持有的债务股份,有义务代其清偿债务。
1、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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