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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到期债务,以合伙企业的现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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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可以主张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剩余债务由合伙人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金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失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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