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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区的开发与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地方特色。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其建设用地应当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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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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