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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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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是一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出现纠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都是有效的,因为劳动仲裁的时效性为一年。并且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申请程序 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机构设置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的市、县设立,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设立。 裁决效力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1、仲裁庭是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时的组织形式。它根据仲裁庭仲裁员人数,可分为独任仲裁诞与合议仲裁庭,并没有一般仲裁庭的说法。 2、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独任审理;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 3、合议仲裁庭。一般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其产生办法为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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