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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没有期限限制,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的侦查有期限限制。 一、一般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
刑事案件不逮捕侦查没有期限限制,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的侦查有期限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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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五,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案件侦查期限一,经省、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身份不明的,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二。案情复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经省、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在侦查期间、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三,可以延长二个月;(四)犯罪涉及面广、住址。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自治区
侦查阶段:1、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就要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一般情况后,逮捕之后的侦查期限是二个月,侦查终结的在这个期间要移交检察院,特别情况下会延长侦查时限。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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