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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主要是针对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这是一种暂时性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另外,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重大的,经当地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流窜作案、取证特别困难等类案件,难以在侦查期内完毕的,包案发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侦查期内难以完成侦查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案情特别重大,在上述规定的侦查期难以仍然难以完成刑事侦查的,需要报请最高检批准延长侦查期限。因此,问题所涉及的公安刑事侦查期间问题,当事人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4条、155条、156条、1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工作人员的执法权虽然受法律保护,但工作人员的执法不是没有限制的,在侦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羁押期限,查封扣押的这些财物的具体处理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工作人员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如果侵犯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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