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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有: 第一,绝对免责。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交强险不予以赔偿。 第二,相对免责。 (一)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如下: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在交强险合同附加条款部分无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而在商业险部分,由于双方约定有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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